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除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无锡市外办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无锡市外办网站 (http://fao.wuxi.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本机关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主动向公众公布。

  (一)公开信息分类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各内设机构工作所依据的可以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有关内设机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办理时限;

  4、国际交流和涉外工作有关情况;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7、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信息公开方式

  本机关将主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做其他处理。

  (一)不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公开。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3、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受理部门

  本机关自2008年5 月1 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受理部门:秘书处;办公地址:无锡市新金匮路1号11号楼6楼;办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510-81825239;传真:0510-81825238;邮政编码:214131,工作邮箱:wbqzlx@126.com

  (三)申请方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处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说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经报请上级部门同意后,本机关将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费用收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依据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申诉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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