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8-19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大 特大】
一、公开原则
1、为增强我办工作运行的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实现我办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推进我办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工作,是指本办在管理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为政府及社会提供的信息。
3、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二、公开内容
本办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1)本办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2)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3)本办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内部工作不予公开的除外)和办事结果;
(4)本办领导重要活动类信息和人事工作类信息;
(5)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诺违纪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6)网上投诉的处理情况;
(7)群众点题要公开的内容,但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
(8)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本办对外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经审核批准后发布。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
(2)商业秘密;
(3)个人隐私;
(4)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5)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6、信息公开规定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三、公开方式
依据本制度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在无锡市政府网站和市外办网站上公开;
(2)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务信息;
(3)设立固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栏;
(4)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四、监督管理
本办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1)对本办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2)在本办开展考核和评议活动,听取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3)通过行风政风评议、民意测评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4)设立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五、其他要求
本制度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或本市作出的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本市规定的相关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