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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1-11-23 16:31    浏览次数: 【字号:默认 特大

信息索引号
014006796/2021-00014
发文日期
2021-11-23
公开日期
2021-11-23
文件编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网站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有效期
长期
公开程序
部门内部审核后公开
主题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体裁
通知
关键词
录用,待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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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等相关指导意见,经会商,现对当前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职工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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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省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等相关指导意见,经会商,现对当前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职工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职工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假期和工资问题

  (一)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的,其相关假期不因与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二)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职工,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并依法支付相应工资;对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统筹使用各类假期。

  (三)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期间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四)职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进行治疗的,企业应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二、关于职工在外地受防疫措施影响期间假期与工资问题

  (一)对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的职工,因疫情防控措施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照本单位薪酬分配规定支付其工资。

  (二)对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的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事假期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2.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事假、休假期满后的职工,确因防控隔离措施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企业可参照上述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有关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各类假期等措施合理安排,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三、关于因疫情防控要求停工歇业企业工资支付问题

  企业因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月)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四、关于职工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在工作期间根据我市疫情防控规定,参加政府公告要求的全员核酸检测所需时间,企业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同时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合理调整职工工作时间,积极配合做好全员核酸检测工作。

  五、加强沟通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企业在抓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因公出差、假期内的职工沟通联系,依法稳妥处理好因防控隔离观察等未返岗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假期和工资支付等问题,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企业不得终止或解除隔离观察期内职工的劳动关系,要及时安排苏康码转为“绿码”的职工返岗复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排职工复工;职工要及时将本人有关隔离观察情况告知单位,按照企业要求及时返岗工作,如无正当理由不上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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